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聚焦于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可能产生的直接影响,简化了程序,优化了方法,强化了环保措施,提高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解读其主要条款修订原因与依据,提出了如敏感程度分区、污染源强等内容的操作建议,并结合执行过程中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后期跟踪完善建议。原文刊于《环境影响评价》2016年第4期。
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1月7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以下简称《导则》),并替代HJ 610—2011实施。为全面了解《导则》修订的背景和内容,较好地指导与规范地下水环评,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修订的必需性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的颁布填补了我国环评技术体系中地下水环境要素的空白,完善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也正式拉开了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事前监管的序幕,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均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我国环境管理的逐步加强和细化,环评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2011版导则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诸如评价等级判定过于复杂、现状调查周期过长、环境影响预测空泛、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等问题。
2015年4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夯实了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更加明确了各部门分工,而2011版导则的技术条款存在着较多部门职能交叉,需根据部门职责进一步梳理。同时,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环境保护部对环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并重构了环评技术导则体系,地下水环评应作出相应调整。鉴于上述原因,亟须对2011版导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体现导则的依法性、连贯性、科学性和针对性,紧密围绕以改进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保思路,提高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后的导则除12章由“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文件的编写要求”修改为“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外,其余章节设置保持不变。
适用范围
就地下水环境管理而言,环境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扭住“双源”,即看住地下水污染源和监控地下水饮用水源,重点在地下水水质管理上,水资源问题和地下水位、流场变化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由其他相关部门管理。为充分适应《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尽可能减少部门职能交叉、降低管理成本、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将地下水环评的适用范围调整为评价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产生的直接影响。
术语与定义
环评既不是搞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也不是做基础科学研究,是一项在有限时间、精度、范围条件下完成的阶段性评价工作。《导则》重新定义“地下水”为地面以下饱和含水层中的重力水,将评价重点放在饮用功能上,符合环保部地下水“双源”管理要求。借鉴大气和地面水环评导则中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定义的内涵,给出了“正常状况”和“非正常状况”的定义。“状况”是否正常与工艺设备或地下水环保措施能否有效阻止污染物进入地下含水层相关。
总则内容
地下水环评聚焦于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对地下水水质可能造成的直接影响,暂不考虑间接影响。一方面,间接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及区域累积叠加的多解性,难以通过单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加以确定;另一方面,地下水要素变化并非造成间接影响的**因素,难以量化其环评结论。
结合国外地下水污染源调查结果、《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中重点调查的地下水污染源类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行业分类,依据各行业对地下水可能造成的污染程度定性分析结果,将建设项目分为4个类别。其中,Ⅰ类、Ⅱ类和Ⅲ类需开展地下水环评,Ⅳ类不需评价。
影响识别
通过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识别行业项目类别和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判定评价等级;二是通过工程分析确定污染源位置、规模、类型及特征污染物,确定特征监测因子和预测因子。
评价工作分级
工作等级判定方法变化较大,结合适用范围的调整,删除了以水位流场作为评价对象的相关内容,简化了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方式。基于水文地质条件自身复杂性和多解性,将地下水易污性和场地包气带防污性能调整为调查内容,不再前置为等级判定依据。另外,建设项目污水产生量已在附录A中体现,不再重复作为等级判定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水源须划定保护区,要求各级政府依法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且配套出台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明确了相关技术要求。判定评价等级时,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中对“敏感”的判定相对简单,已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其准保护区范围为准,未划定准保护区或保护区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公式法划定迹线范围作为敏感区;对“较敏感”的判定则相对困难,由于“补给径流区”范围不易确定,以一个完整水文地质单元作为边界通常范围过大,不利于操作,建议按公式法划定迹线范围作为较敏感区;其他则为不敏感区。敏感程度分区如图1所示。
场地是否有必需分开定级评价,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判定,当建设项目涉及多个场地且相互距离较远时,各场地应分别判定等级。
评价技术要求
《导则》根据评价等级的差异化需求,提出了3个等级的梯级化、层次化技术要求,但始终保持环保措施和跟踪监测的要求。《导则》明确各等级调查精度,强调水文地质资料应满足的精度。在资料丰富地区,补充调查工作相对较少;在资料匮乏地区,为查清基本条件,补充调查工作则相对较多。
现状调查与评价
(1)调查评价范围。地下水环评的调查评价范围受水文地质条件控制,难以给出统的范围。建议依据建设项目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采用自定义法确定。线性工程的调查范围强调以两侧200 m范围为界,重点调查该范围内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
(2)污染源调查。地下水污染源调查的核心目的在于查清环境质量现状,为建设项目未来可能出现的责任鉴定做好背景数据储备,因此应重点调查区内与建设项目产生或排放同种特征因子的污染源。
(3)监测层位。《导则》重点体现了“双源”监管理念,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重点在于地下饮用水功能相关层位,明确监测层位为潜水含水层和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4)现状监测点布设原则。潜水含水层监测点布设延续了原导则要求,但对可能受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的监测点数量适当删减,以能够反映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和基本水质现状为原则。同时,考虑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管道型岩溶区、巨厚包气带地区、地形起伏较大的基岩山区等特别地区提出了适当减少监测点数的要求。
(5)水质监测因子。增加了“八大离子”监测指标判别水化学类型,同时可作为检验监测数据有效性的重要依据。水质监测因子包括基本因子和特征因子两类,可根据当地水质状况和污染源状况适当调整,但应以至少有一期水质监测数据能够全面反映地下水质量现状作为调整依据,与建设项目不相关的水质指标可适当删减。
(6)现状监测频率。根据资料掌握程度确定现状监测频率,既缩短评价时间,又满足评价要求,还可节省评价成本。同时,考虑到水文地质条件差异性可能造成地下水动态变化特征以及预测评价方法的不同,按照主要地貌类型将各级现状监测频率进行了优化调整。鉴于地下水水质在评价期内相对稳定的特点,除一级评价中少数地区要求两期水质监测外,其余均为一期。另外,特征因子在评价期内至少应开展一期现状监测。
(7)包气带环境现状分析。包气带作为地面污染物进入地下含水层的必经之路,既起到了阻滞净化作用,也在程度上扮演了污染源的角色。考虑到我国当前经济技术条件,《导则》对包气带未作现状监测要求,但对污染场地修整工程和改扩建项目,包气带可能为重要污染源,应开展相应的现状调查。
环境影响预测
(1)预测时段。《导则》规定了建设项目服务期或其他重要时间节点,主要考虑到如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危险废物填埋等特别类别建设项目,其服务期短,难以造成大范围地下水环境污染,而服务期满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却更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
(2)情景设置与预测。一般情况下,工程设计规范未充分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控。对地下水环境而言,工程措施验收达标时的允许渗漏量,为正常状况下的预测源强,因此可按照《导则》引用的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或手册进行设定。非正常状况下污染源强目前尚无研究成果支撑,建议暂时按惯例执行,一般不少于正常状况源强的10倍;对于防渗膜结构的非正常状况源强,建议按照防渗膜破损面积占膜总面积的比例不少于1‰计算。
(3)预测方法。根据可操作性原则,删除了回归分析、趋势外推和时序分析等对基础资料依赖较严格的数学方法,并规定不宜概化为等效多孔介质的地区不建议采用数值法,更加符合水文地质学的客观事实。
(4)预测内容。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重点应针对建设项目场界和保护目标,在时间和空间上给出影响预测的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
(1)评价方法。现行《地下水质量标准》至今尚未修订完成,其水质指标难以满足当前复杂多样的地下水污染现状,因此引入其他标准以供参考。
(2)评价结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地下水环境缺乏环境容量的概念,不允许进行污染物排放。为保持与其他要素导则的一致性,基本沿用了厂界达标的思想,但该处有待根据相关法律的修订作出相应调整。
环保措施与对策
(1)基本要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在预防,环评是地下水污染预防的重要手段。“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是地下水污染预防的基本原则。源头防控主要切断正常状况下的地下水污染源,分区防控主要控制非正常状况下的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并辅以跟踪监测,提出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2)建设项目污染防控对策。地下水污染防控可分为主动防控与被动防控,主动防控是指工程本身的防渗要求,被动防控是利用包气带防污性能进行防控。分区防渗综合了主动防控与被动防控的相关内容,在充分考虑包气带防污性能的条件下,参照固体废物填埋和石油化工相关防渗技术要求,结合污染物特性和控制的难易程度,提出相应满足防渗等级的技术要求。
(3)地下水环境监测与管理。跟踪监测积极响应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要求,是衔接其他环境保护制度的有效手段,可成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纽带,应纳入企业环保设施。
(4)应急响应。国内外经验表明,地下水一旦污染,修整治理成本高昂,企业将为之付出巨大代价。地下水污染通常以迟滞性污染为主,非正常状况下的持续渗漏和早期监管缺位是主要原因,应急响应预案应基于跟踪监测系统,以提前发现为目标。
导则执行的相关建议
(1)积极组织学习研讨,形成统一认识。《导则》编制组和相关单位应组织专家、评价单位、评估机构开展学习研讨,以便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减少《导则》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偏差而出现的不必需的争议。通过交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导则提供参考。例如,附录A中一些通过定性分析即可判断难以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项目类别。
(2)加快基础数据支撑服务建设,增加地质资料获取途径。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是地下水环评的重要基础,特别是大比例尺基础资料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环评队伍基本不掌握上述资料,有关部门应积极促成环保与国土、地勘的紧密协作,建立资料共享机制。环评基础数据库和大数据平台应发挥好基础支撑作用,加快内容建设,做好数据支撑服务。
(3)强化园区规划地下水环评,做好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衔接。根据《导则》适用范围,园区地下水环评可参照本《导则》执行。一般而言,现状调查精度应满足《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GB/T 14158—93)的要求,即园区环评所取得的调查数据能够支撑入园建设项目开展一级评价的资料精度需求。在此基础上,入园建设项目地下水环评可仅开展一期上、下游环境现状监测,监测点可与园区内建设项目共享,简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同时,园区及区内建设项目的跟踪监测建议委托第三方统一管理,提高区内地下水环境管理效率。
(4)落实导则跟踪,适时进一步修订完善。技术导则是理论结合实践的综合成果,建议有关单位组织导则跟踪小组,紧密结合实践,针对《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归类、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解决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导则》提供科学根据。